宜宾杞酒厂诉宜宾影业贸易总公司商贸部等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培西 单位:
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如何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额,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损失,但没有提出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受诉法院认为,应予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确与侵权行为有必然关系的损失。然而,被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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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民初字第28号。
2.案由:商标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宜宾杞酒厂。
法定代表人:曹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健四川省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宾影业贸易总公司商贸部。
法定代表人:臧某,经理。
被告: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蒋再新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开婉,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质管部部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大宽;代理审判员:梁义莲陈强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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