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等侵害姓名权案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罐头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4)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少玲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姓名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被告张某1谎称自己的身分证丢失,以购买进口药品为名借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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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4)民初字第46号。
2.案由:侵害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24岁,汉族,厦门市第一医院外科护士,住厦门市XX小区XX里X号XX室。
被告:张某1,女,24岁,汉族,无业,住厦门市XX路X号XX室。
被告:林某,男,28岁,汉族,厦门罐头厂工人,住厦门市XX路X号XX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白少玲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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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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