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余某等变更子女姓名案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黔江地区审计局

四川省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师范学校

四川省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师范学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民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绍华 单位:
本案为适用司法解释处理的案件。父母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此一直持否定态度。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黔民初字第12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民终字第45号。
2.案由:变更子女姓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黔江地区审计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余某,女,29岁,苗族,四川省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师范学校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29岁,苗族,四川省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师范学校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宗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开源;代理审判员:王华菊池洪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