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翁某侵害名称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高民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它具有特定性,只能由特定的法人或经济组织所专有;它具有双重性,即人格权和财产权;它具有真实性,每个名称都须和现实存在的某法人或某经济组织挂起钩来;它具有受保护性,禁止他人干涉、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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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1992)城民初字第684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银民终字第259号。
再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高民字第104号。
2.案由:侵害名称权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原告):戴某,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XX小区XX室。
诉讼代理人:马利明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告):翁某,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XX街X号;
诉讼代理人:王磊宁夏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科宁;审判员:包建新;代理审判员:杨瑞东。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聪;审判员:高培天;代理审判员:黄学志。
再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林期;代理审判员:关爱玲马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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