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上海华恒工贸实业公司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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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伟泉 单位:
1.原告刘某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正确的。原告于1993年8月25日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被告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停止使用、销售有原告刘某肖像的手表;并对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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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初字第73号。
2.案由:侵害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32岁,汉族,演员,住香港市。
诉讼代理人:朱洪超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恒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梅南路29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男,39岁,汉族,在香港富胜电子有限公司工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基;代理审判员:薛春荣王启扬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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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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