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长沙市威威婴儿用品厂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5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均全 单位:
目前,对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认定,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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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1994)东民初字第9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513号。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法定代理人:易某,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员,系原告母亲。
诉讼代理人:杜亚萍湖南省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长沙市威威婴儿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晏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彭顺其王敏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雪辉;代理审判员:孙剑璞张劲波。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毅;审判员:黄超美;代理审判员:熊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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