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新富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

上海新富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新佳科技公司副总

上海新富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3)嘉民初字第7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连 单位:
本案在处理中对原告将大众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宗某列为被告是否妥当,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1.原告林某指控被告汤某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均与汤某有关,而大众律师事务所只是接受汤的委托指派宗某代理汤某致函原告,宗是在汤某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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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3)嘉民初字第751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1938年8月27日生,汉族,上海新富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台湾省台南市X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项黎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某,女,上海新富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董事,住X上海市XX路XX号。
被告: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张马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
被告:宗某,女,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上海新佳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
被告:汤某,男,1949年2月13日生,汉族,上海新富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XX镇XX路X弄X号。
诉讼代理人:张伟兴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兴荣;审判员:张庆连;代理审判员:严林林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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