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等诉郭某侵害荣誉权案
案由:
荣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锅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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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吉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长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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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锡民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明辉 单位:
正确审理本案,关键是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的定性是荣誉权纠纷还是确权纠纷。一种意见认为:中华学习机1台是奖给一级个人优秀奖的奖品,应归获奖者所有,故本案的实质是确权,分割共同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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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48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锡民终字第74号。
2.案由:荣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鞠某,女,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锡市锅炉厂职工,住无锡市XX村X号XX室。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无锡市锅炉厂职工,住无锡市XX村XX号XX室。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无锡市锅炉厂职工,住无锡市XX村X号门XX室。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953年8月15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吉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XX下XX号。
诉讼代理人(受四原告共同委托):过丹无锡市南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范辉无锡市南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郭某,男,1945年8月24日生,汉族,无锡市锅炉厂职工,住无锡市XX村X号X室。
诉讼代理人:徐晨明无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金盘;审判员:周仁东;人民陪审员:王健。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全福;代理审判员:邹建南张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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