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杨某借贷合同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曹氏建筑物纠偏加固研究所

浙江省第四律师事务所

诸暨市律师事务所

诸暨市房屋纠倾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4)诸法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亮 单位:
1.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杨某付给曹某的42000元钱款的性质是什么。曹某提出此项42000元现金系其收取的技术咨询费,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所确认证实;而杨某则提出所付42000元钱款系扬伦造纸厂纠偏加固工程的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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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4)诸法民初字第46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男,192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温州市人,曹氏建筑物纠偏加固研究所所长,住诸暨市XX路XX号XX室。
诉讼代理人:楼献浙江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光明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诸暨市房屋纠倾公司经理,住诸暨市XX镇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袁某,退休干部,住本市XX镇XX屯X幢X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亮;审判员:俞松虎;代理审判员:张怀斌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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