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4)建民初字第30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孔某,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白鹭洲公园工人,住南京市XX路X号。
被告:朱某,男,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南京市民俗博物馆职员,住南京市XX街XX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道荣;审判员:盛继全;代理审判员:孙国荣。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3年2月23日,被告为参加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展览活动,向原告借了几经挑选的、品相极好的毛主席像章精品400枚。1993年8月28日,被告将毛主席像章归还原告时发现少了110枚,经多方查找仍没有下落。被告提出用筹集的120枚像章充抵,原告以品相差予以拒绝;后原告提出按每枚100元的价格赔偿,被告不同意。1994年5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毛主席像章110枚,赔偿差旅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丢失原告毛主席像章110枚是事实,无法返还原物,愿意赔偿损失。但原告的像章并非精品,属品相较好的像章,最多赔偿原告15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3年2月23日,被告朱某为参加福建省三明市博物馆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举办的毛主席像章展览,向原告孔某借用毛主席像章400枚,当场向原告写具收条。1993年8月28日,被告将从三明市托运回的毛主席像章归还原告时发现少了110枚。被告表示继续查找并当场写下欠原告110枚毛主席像章的欠条。1994年4月1日,被告书面承认“丢失的毛主席像章品相较好,品种不同,大小各半,大的像章直径约2寸,小的约1寸”。其间,被告欲用120枚像章充抵,原告提出按每枚100元价格赔偿,双方均拒绝对方的建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朱某1993年2月23日出具的收到原告毛主席像章400枚的收条。
2.被告朱某出具的欠原告毛主席像章110枚的欠条。
3.1994年4月1日,被告朱某确认遗失的像章品相较好,品种不同,大小各半,大的直径约2寸,小的约1寸的字据。
4.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标明毛主席像章产地、品相及参考价格的《毛主席像章精品集》。
5.南京市建邺区物价局局长陈某证词:国家对毛主席像章无统一定价,《毛主席像章精品集》中的参考价属行业议价。
6.南京市明故宫毛主席像章交易市场黄某的证词:该市场毛主席像章交易最高价10元/枚,最低价4元/枚。
7.南京市朝天宫毛主席像章交易市场杨某的证词:该市场毛主席像章交易最高价10元/枚,最低价2元/枚。
8.南京市夫子庙毛主席像章交易市场王某的证词:该市场毛主席像章交易最高价30元/枚,最低价5元/枚。
(四)判案理由
1.被告遗失借用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口头达成借用毛主席像章协议,被告负有完好无损地将借用的像章归还原告的义务。由于被告保管不善,造成像章遗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被告无法返还原物,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鉴于目前国家对毛主席像章价格没有统一规定,原、被告又无借用清单,只能参照南京目前市场上毛主席像章收藏交换价中等偏上水平并考虑今后增值因素适当赔偿。
(五)定案结论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朱某一次性给予孔某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整(此款由朱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交本院转孔某收)。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六)解说
此案法律关系虽然明确,案情亦不复杂,但有一定难度。建邺区法院对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是适当的:
1.毛主席像章的品位及规格的确定问题。原、被告间没有借用像章的明细清单,诉讼中原告亦提供不出遗失像章的确切品位、规格,给本案认定事实带来困难。为此,受案法院调查研究了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丢失像章的尺寸、数量、品位的共识,其中“大小各半,大的直径约2寸,小的约1寸”基本确定了像章的尺寸规格;而其中“品相较好,品种不同”,对照《毛主席像章精品集》,所谓精品一般是指“文革”前的、成套的和错版的,此案原、被告均认为丢失的像章不属此列,排除了像章系精品的说法,对上述由“共识”得出的结论双方达成一致看法,即丢失的毛主席像章属民间收藏品中品相较好的。
2.毛主席像章价格的确定问题。国家物价、文物部门对毛主席像章没有统一定价。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毛主席像章精品集》影印解放以来各时期制作的毛主席像章并分别注明规格和参考价格,如一枚“最高指示”像章高达6000元,最低价有的仅10元/枚。受案法院对遗失的像章只能参考《精品集》中“文革”期间制造的、一般公民能够收集到的像章的价格,同时参照本市三个交易市场毛主席像章民间交换价格(大约每枚4元至20元)并考虑增值因素作出上述判决,既避免了权利人的过高要价,又使权利人实事求是地得到了补偿。
(陶思贵 杜国平)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898 - 90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