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朱某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白鹭洲公园

南京市民俗博物馆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4)建民初字第3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陶思贵 单位:
此案法律关系虽然明确,案情亦不复杂,但有一定难度。建邺区法院对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是适当的:
1.毛主席像章的品位及规格的确定问题。原、被告间没有借用像章的明细清单,诉讼中原告亦提供不出遗失像章的确切品位、规格,给本案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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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4)建民初字第307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孔某,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白鹭洲公园工人,住南京市XX路X号。
被告:朱某,男,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南京市民俗博物馆职员,住南京市XX街XX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道荣;审判员:盛继全;代理审判员:孙国荣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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