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科技大学房管科

行东升分理处

行东升分理处储蓄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民终字第3266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官: 宋艳华 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公民储蓄活动越来越频繁,在与银行的经济交往中,双方间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对银行接柜员在收妥储户现金后,发给储户号牌的行为性质,储户的理解与银行内部规定相反。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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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4)海民初字第140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民终字第3266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女,54岁,汉族,北京科技大学房管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南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付某,男,该行东升分理处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金某,男,该行东升分理处储蓄科副科长,住单位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卫明;审判员:陈继平;代理审判员:周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造所;代理审判员:王农谷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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