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经营服务部诉上海医大爱伊技贸公司返还钱款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民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福民 单位:
1.原、被告之间垫付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从形式上看,原告为被告购买8辆桑塔纳轿车垫付了人民币120万元,这是一种民事借贷行为,原告实施了垫付行为,被告也予以认可。但是,原、被告均为法人,在实施借贷行为中,双方均缺乏法人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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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民终字第8号。
2.案由:返还钱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海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经营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某,该部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陆万良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文炳陆万良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医大爱伊技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陶泳康高宗英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郑幸福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绍刚上海市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钧;代理审判员:沈觉明王启扬。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诸国洪;审判员:陈福民;代理审判员:翁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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