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政局诉南京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一分部票据争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

南京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

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

江苏商务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5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正陆 单位:
这是一起因支票遗失产生的票据纠纷案。首先应当根据票据的基本原理,从法律上理顺此案当事人间的关系。原告邮政局,作为转帐支票的受款人或执票人,有权凭票向银行领取票面所载金额,由于票面出现瑕疵等原因,导致银行拒付而产生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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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1994)下民初字第8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504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金某,该局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陶麟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金辉南京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一分部。
负责人:马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忱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毛琪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南京科通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原名为南京科通自动化器材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家军,江苏商务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敏;代理审判员:赵重菊邓秀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泓;审判员:王德钊潘镛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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