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诉常德市武陵区德山乡莲池村及第三村民小组劳力安置费分配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城东法律服务所

常德市城东法律服务所

常德市德山法律服务所

德山乡莲池村三组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民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游 单位:
1.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征用城郊农村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劳力安置费分配纠纷时有发生,产生的纠纷性质十分复杂,适用政策法律亦有一定难度,各地在处理的标准上不尽一致。有些人为了“农转非”,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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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4)武民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民终字第96号。
2.案由:劳力安置费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女,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XX乡XX村。
原告(上诉人):牛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苏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牛某1,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苏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牛某2,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苏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梅某,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牛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银葆,常德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曾凡兰,常德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常德市德山乡莲池村。
法定代表人:潘某,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陈舒国,常德市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德山乡莲池村第三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肖某,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某,德山乡莲池村三组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坤;审判员:高炎章;代理审判员:贾珍元。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世春;审判员:郑宣桂;代理审判员:刘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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