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诉罗某等代理案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九江市律师事务所

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机关原委

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律事务室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文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超越代理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被告陈某受罗某的委托代为保管和帮助发货,也就是说陈某的代理权是保管货物和发货,其他行为必须经过授权方同意才能实施。其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代销协议,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限。且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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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民初字第14号。
2.案由:代理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雷春林江西省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43岁,汉族,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机关原委职工。
被告:陈某,男,36岁,汉族,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业主。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琴;审判员:张美琴;代理审判员:李明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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