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兑奖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

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

百货大楼

百货大楼经审科

常德市武陵区工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民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朝晖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逾期领取奖金属于有过错,并据此判决被告支付中奖奖金的70%,此项认定及处理显属失当。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全额支付中奖奖金,处理结果公允。但本案两审法院均认为,中奖号码摇出后,中奖奖金即属中奖者所有,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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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3)武民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民终字第15号。
2.案由:兑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38岁,汉族,常德市石油液化气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莉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该百货大楼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韩某,该百货大楼经审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希寿常德市武陵区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审判员:李德先;代理审判员:徐泽利。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珍;审判员:冷鹤龄;代理审判员:刘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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