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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宣告破产申请案,在宣告破产程序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我国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该法仅适...
(二)诉讼主张
申请人诉称:金华市味精厂系金华市经委下属的一家历史悠久的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前身系芝英酱油厂。该厂以生产味精、麸酸、酱油、米醋等调味品为主,现已形成年产1000吨麸酸、2000吨味精、4000吨酱油、250吨米醋的设备生产能力。公盛酱油是地方名牌产品,享誉百年。在我市老城区的改造中,味精厂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原四牌楼厂区被改造为菜市场,横街口厂区被改造为小商品市场,横街口门市部也被拆除,仅有的西市街闹市区的“公盛”百年老店也因文化中心的建设而被拆除。上述拆迁中该厂得到的补偿费仅为500万元,让出土地近万平方米,而为了新建厂区总共花去1300万元。由于资金有限,无法形成生产上的规模效益。自1988年搬迁扩建后,由于多种原因连年亏损,至1994年3月底止累计亏损722万元,资产总额2212万元,负债2517万元,资不抵债305万元。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经委同意申请人破产的批复,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三)事实和证据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金华市经委下属的一家历史悠久的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前身为金华市食品二厂。1990年8月10日经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金华市味精厂,注册资金为967.4万元;经营范围:味精、酱制品的制造、销售;经营方式:生产、销售。该厂以生产味精、麸酸、酱油、米醋等调味品为主。历年来,向市财政上交税利132.1万元。1985年,因城市规划和防止市区工业污染的需要,金华市政府决定金华市味精厂搬迁。原四牌楼厂区被改造为菜市场,横街口厂区被改造为小商品市场,横街口门市部也被拆除,仅有的西市街闹市区的“公盛”百年老店也因文化中心设施的建设而被拆除。该厂在拆迁中让出土地近万平方米,得到的补偿费仅500万元,而为了新建厂区总共花去13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950万元)。企业根据当时味精畅销的势头,以酱油车间搬迁为名申报了搬迁扩建的投资改造项目,设计形成年产2000吨味精、1000吨麸酸、4000吨酱油、250吨米醋的生产能力,经批准投资1074万元,于1986年开始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其他种种原因,搬迁扩建成了欲上不能、欲下不得的虎背工程,至1988年3月,仅形成了年产1000吨麸酸生产线。酱油车间未搬迁,味精车间仅有一幢由金华市一建公司以流动资金垫支建造的厂房,而没有设备,水站仅建造一半,供电仅配有单网路,供汽仅能满足麸酸生产。没有仓库,也没有办公室、食堂等必需的生产生活设施,而工程支出已超过项目总投资。1988年3月28日,麸酸生产线在基本生产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仓促生产,4月初即发生倒罐事故,平均每月发生2至3起事故,每罐直接原料损失3万元。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共倒罐49罐,使味精厂从搬迁投产后即严重亏损。在企业面临倒闭的情况下,该厂于1989年6月又借用外资上马肌醇生产新项目。但由于设备技术不过关,在试行阶段,产品价格已大幅度下跌。1992年初,该项目被迫下马,新增140余万元的亏损。 为了扭转味精厂严重亏损的局面,市政府先后派出了四个工作组进驻该厂帮助扭亏。但终因沉重的贷款包袱,有限的生产规模,不完善的生产设施,严重短缺的流动资金,已经失去的销售市场和连续不断的搬迁住房等原因,致使清理整顿无效,遂向法院申请破产。经审计部门审计,清算组清算和债权人会议确认,截至1994年5月2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债权总额为1703.84万元,债务总额为2554.55万元,其中,仅欠银行贷款本息达994.86万元,净负债额为850.71万元,比例为66.70%。 收到金华市味精厂的破产申请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亏损情况作了调查了解,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决定受理此案。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破产申请案后,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进行以下破产还债程序: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通知申请人开户银行立即停止办理金华市味精厂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以金华市味精厂为债务人的已审结案件的执行程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37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对各债权人申报的数额、性质、有关财产担保和申报日期逐一登记造册尔后进行审查核对。 2.成立破产清算组。经与申请人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商量,从市经委、轻工公司、体改办、财税局、审计局、劳动人事局等单位抽调了9名干部,成立了破产清算筹备组,进驻金华市味精厂清理资产。并根据清理资产的进展情况,于1994年7月25日决定正式成立破产清算组,按受该厂的财产、清册、有关资料和印章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册、估价、处理和分配。 3.召集债权人会议。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决定于1994年9月12日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这次会上审查了到会的债权人资格,确定了金华市财税局为债权人主席,通报了金华市味精厂生产、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核对了债权数额,确认债权人金华市工商银行、金华市建材物资公司、浙江味精厂、金华市乳品厂的抵押权,经债权人会议认真核查和讨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97.3%的债权人同意金华市工商银行、金华市建材物资公司的抵押权有效;浙江味精厂的抵押系重复抵押,抵押权无效,金华市乳品厂的抵押系反担保,债权尚未成立,抵押权无效。 4.依法追讨应收款。宣告金华市味精厂破产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立即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大部分回了话,有的即汇款给清算组,有的对债务数额提出异议,有的称无偿还能力,有的请求分期还款。对债务数额提出异议的进行认真核对。在核定清算后债务人拒不清偿的,由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裁定。对清算组提交的申请裁定材料由主审人审阅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尔后下裁定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经法院和清算组的共同努力,共追回应收款364.1万元,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提供了保证。 5.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金华市味精厂破产涉及面广、问题多、矛盾深,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关系该破产案能否顺利审结,并关系到社会安定。对西关村土地征用问题,需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指导清算组及时向市府汇报,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金华市第三水厂欠味精厂26.8万元劳力安置费与味精厂欠第三水厂27万之增容、安装费问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算前作抵消处理。该厂职工金革为厂里加工蒸汽管支架垫付材料费问题,因手续不全,数额缺乏证据,但确有垫付购买材料费之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解处理。由于妥善地处理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该破产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6.搞好破产财产拍卖。为了落实职工安置费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宣告金华市味精厂破产后就着手研究破产财产拍卖问题。经研究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委托金华市金信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为了搞好拍卖,多次与清算组、产权交易所共同研究,制定拍卖具体方案,并参与具体实施,结果由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994年11月16日的拍卖会上以1400万元成交。 7.协助职工分流安置。宣告该企业破产容易,但安置好该破产企业的100名离退休职工和331名在职职工不易。每个职工和社会上都极为关注,处理得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积极协助市府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分流安置,自决定立案审理后,先后参加毛光烈副市长及有关部门主持召集的协调会议多次,研究职工分流安置,从法律角度提建议,谈看法。在制定职工安置费提取方案时,依照国务院(1994)5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考虑,经过与市府职工安置服务组和清算组的共同努力,该企业的256名在职职工分流到21家企业,75名职工自谋职业。100名离退休职工经过双向选择,安置到了浙江先峰集团。 8.依法分配破产财产。1994年12月28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大会,讨论通过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讨论中,债权人金华市工商银行和金华市建材物资公司对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未列入一般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提出异议,分配方案未获通过。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对分配方案中对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未列入一般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不当,应予纠正。其余按破产清偿程序,采取货币和实物兼分的分配方案合法、合理。本院作出裁定,对不当部分作纠正后予以确认,并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时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截止1994年12月30日,金华市味精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然后,法院按破产清算组的提请,裁定终结金华市味精厂破产还偿程序。并及时通知清算组到工商局办理金华市味精厂注销手续。在金华市味精厂破产清算组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后,法院决定撤销该破产清算组。 9.该案审理中,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的问题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查明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判案理由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以上事实认为: 1.申请人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及时立案审理。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申请人确实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宣告其破产。 3.债权人金华市工商银行、金华市建材物资公司与申请人分别签有抵押贷款协议,手续完备,应确认抵押权有效,依法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后,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收到法院通知后,既不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应由请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5.破产财产拍卖后,拍卖价低于评估价,债权人金华市工商银行和金华市建材物资公司对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应列入一般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6.对难以变卖且有利用价值的商品(破产财产),按比例采取货币与实物兼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定案结论 基于1994年12月25日清算组已按分配方案完成破产财产的分配,故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金华市味精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于1994年5月21日被本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金华市味精厂破产清算组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己将该企业破产财产按分配比例偿付各债权单位,并于199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华市味精厂破产还债程序终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六)解说 本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宣告破产申请案,在宣告破产程序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我国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先于《民事诉讼法》颁布,《民事诉讼法》中确有部分程序属于《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未规定者,现在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宣告破产申请案,应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以裁定形式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此项关于裁定事宜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宣告破产程序中,应当特别注意对企业离退休及在职人员的妥善安置。虽然现有的宣告破产程序中没有对破产企业的人员安置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审理此类条件中不可能脱离现有国情。《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曾经发布数项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的文件,但如何切实和全面保障他们的利益,尚缺乏完整和系统规定。就此而言,本案审理不失为一种建设性尝试。 (张华龙)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977 - 98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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