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味精厂申请破产案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宣告破产申请案,在宣告破产程序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我国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该法仅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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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初字第01号。
2.案由:破产。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金华市味精厂。
法定代表人:单某,厂长。
清算组组长:贾琪琳,金华市化工轻工公司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华;审判员:张华龙;代理审判员:范锡祥。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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