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海南华源科工贸实业公司购销水泥合同货款案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法经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文侦 单位:
本案中购销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点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被告提出其与原告无购销合同关系,也未收过原告的水泥,而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成某不是其工作人员,是成某伪造其工作证、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并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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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中法经调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法经终字第51号。
2.案由:购销水泥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石家庄陆军学院太原经销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林中咨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华源科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筱青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宏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侦;审判员:王曼莉;代理审判员:郭朝阳。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道仁;代理审判员:王永平刘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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