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口山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担保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达升 单位:
本案由于第一被告山釜公司下落不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二被告海信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上。对原告海南省中行与被告山釜公司所签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受保护,双方没有争议,而在海信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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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经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终字第67号。
2.案由:借款合同担保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省中行)。
法定代表人:梁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少明海南江海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山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釜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海南海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国海南省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清滚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治强;人民陪审员:陈治平邱崇学。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道科;审判员:李其生;代理审判员:符平山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时间:1994年5月10日。
二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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