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燃料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屏南县支行等借款合同、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中法经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炳荣 单位:
该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燃料公司保证范围问题。尽管有证据证明燃料公司盖章时借款合同是空白的,燃料公司主张其仅向玩具厂承诺1.5万元,但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同主债权人订立的协议,而不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订立,所以燃料公司应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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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1993)屏法经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中法经终字第21号。
2.案由:借款合同、侵权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屏南县燃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平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屏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贞雄福州市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福建省霞浦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玩具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道班;代理审判员:潘宜斌张凌。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炳荣;代理审判员:陈曦栗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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