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兰花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终字第2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所保利益损失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保险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经初字第283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终字第241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明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某,长春市民政局处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凤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成;代理审判员:谭忠武付敏。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贵生;代理审判员:韩平正刘连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