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都昌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钢材保管合同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经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庐 单位: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案件讨论中对两被告的责任如何确定有三种意见应引起我们一定的思考。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在保管期间未尽保管义务,擅自经销原告交其保管的钢材,致使该批钢材全部被都昌县技术监督局没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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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经初字第52号。
2.案由:钢材保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九江市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际民江西省九江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都昌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庆江西省都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都昌县金属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遵高江西省都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健;代理审判员:李庐张再生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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