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宝港综合贸易公司等诉贵阳市花溪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等委托代理合同案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琼 单位:
代理活动,在沿海开放地区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很多贸易活动都是通过代理商完成。代理商通过完成代理行为而取得一定报酬,是合理合法的经济现象。因此,我们既要支持、保护合法的代理行为,又要打击非法、违法的代理行为,以保障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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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15号。
2.案由:委托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防城港市宝港综合贸易公司(简称宝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防城港市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防城港粤桂经贸发展公司(简称粤桂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良钢防城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职员。
被告:贵阳市花溪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简称花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少雄广西商海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门耀民公司(简称耀民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钟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于志宏广西商海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广西市场开发服务总公司(简称市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防城港市金龙贸易总公司(简称金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某,总经理。
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广西钦州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简称钦地外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佩衡;代理审判员:黄琼陈家礼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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