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制药厂诉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调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雷 单位:
1.本案的性质属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合同中提到的“生产专利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合同中的“生产专利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提到的“专利”显见并非一回事。原告金陵制药厂认为:“生产专利权”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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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调初字第45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金陵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江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翔江苏省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中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韩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忻某,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辉;代理审判员:孙亮宋涤非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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