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马某股票纠纷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终字第2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是7000股股票的所有权属谁所有的问题。姚某及其代理人坚持是姚某向马借钱买股票,记名在马某帐户只是由马暂保管,所有权应为姚某所有。法院认为,争议的股票系簿记券式股票,所有权应为持有人(记名人)所有。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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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4)婺经初字第46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终字第275号。
2.案由:股票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姚某,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金华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豪骏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雄武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靓琦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金华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39岁,金华市交通局会计,系马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方银鸽金华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土根;审判员:马越山翁跃强。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建新;审判员:陈智慧;代理审判员:毛建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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