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联贸易商行诉中国农业银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存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

行营业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中法经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绍华 单位:
本案的实质,是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
办理信贷、储蓄,是被上诉人所属营业所的职能。吴某是其业务人员,他依自己职务进行贷款、储蓄活动,是一种职务代理。只要他是在进行业务活动,根据其职务,顾客就可以判断他是代表被上诉人在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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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秀经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中法经终字第41号。
2.案由:储蓄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联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冰国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行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敖朝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胜贵;审判员:袁中文黄良认。
二审法院: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其扬;审判员:向伯均;代理审判员:彭芳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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