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诉上海市东风实业总公司闸北分公司等信用卡透支欠款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8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保冈 单位:
我国目前银行或公司所签发的信用卡属借记卡,即“先存款、后消费”。长城信用卡亦为借记卡,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应该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的第三条规定,“持卡人应在专户(即信用卡内)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以备使用,只在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895号。
2.案由:信用卡透支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干部。
被告:上海市东风实业总公司闸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鸣皋上海市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1,上海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
被告:上海市东风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锡之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保冈;代理审判员:李升昕;人民陪审员:张星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