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案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海大学国际合作处

河海大学

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

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毅 单位:
本案涉及到如下三方面的法律问题:
1.期货交易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首先涉及到的是金中富期货公司、经纪人王某和客户赵某三者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弄清这些法律关系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根据金中富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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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经初字第8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21号。
2.案由:期货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河海大学国际合作处秘书。
委托代理人:曾某,河海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伦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臻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毅;审判员:李晓迅;代理审判员:朱涤非。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义;代理审判员:何方马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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