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涪陵制药厂诉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非专利技术侵权案
案由:
违反技术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经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蜀俊 单位:
本案是一起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处理本案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急支糖浆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究竟是华山医院一方所有还是华山医院与涪陵制药厂共有,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确认华山医院和绍兴中药厂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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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涪地法经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经终字第31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涪陵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白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正宇四川省涪陵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敏华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绍兴中药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国光浙江省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航建浙江省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卫国;审判员:郭展望王心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毅;审判员:侯克莉;助理审判员:张蜀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5日(经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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