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化工四厂诉湖南省金罗生化制药厂侵害植物β—淀粉酶科技成果首创权案
案由: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澧县澧澹乡法律服务所

湖南省金罗肉类联合加工厂司法办

澧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经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昌华 单位:
正确审理本案,应弄清如下法律问题:
1.只有引人误解的广告,才是不正当广告。有的广告表面真实,有的广告表面失实,但表面真实的广告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表面失实的广告并不一定就是不正当广告。如某化妆品“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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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1994)澧经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经终字第87号。
2.案由:侵害植物β—淀粉酶科技成果首创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澧县化工四厂(以下简称化工四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新,澧县澧澹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金罗生化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肖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省金罗肉类联合加工厂司法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勇澧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平;审判员:罗承喜宋先荣。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同胜;审判员:鲁正义;代理审判员:赵昌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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