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诉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沪军 单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表现出种类繁多,复杂多变的现象。但凡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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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字第87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家琲上海市投资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灵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毅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福民;代理审判员:黄磊姚峥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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