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闽集团适年有限公司诉邵武轮胎厂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法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火辉 单位:
本案是香港华闽集团适年有限公司为支持邵武市轮胎厂技术改造、发展生产,与邵武市轮胎厂签订借款合同而引发的。该案借款数额大,加上借款利息,诉讼标的额近600万元,是闽北受理数额最大的一起涉港经济纠纷案件。从案件本身情况看,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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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法初字第3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华闽集团适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公司驻南平代表处代表。
委托代理人:黄颖南平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轮胎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仁江邵武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培春;审判员:万卫平;代理审判员:蔡焕娟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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