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思济船务有限公司诉沈阳朝华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等运费、船期损失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

大连海事大学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鲁法经终字第2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星 单位:
1.关于管辖权问题
被告朝华公司、装饰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岛海事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不提出的,不得再行使该项诉讼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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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1992)青海法海商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鲁法经终字第236号。
2.案由:运费、船期损失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爱思济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希普,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春江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
被告:沈阳朝华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延亭;审判员:李旭东陈玉盛。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绍民;审判员:崔庆荣;代理审判员:赵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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