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森轮船有限公司诉华侨银行厦门分行租船合同运费担保案
案由:
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1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光钰 单位:
本案一、二审在事实和证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作出了有管辖权和没有管辖权二份截然不同的裁判。其主要焦点问题是:第一,主合同“航次租船运输合约”订有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允许从合同“运费支付协议”另行约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第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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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厦门海事法院(1994)厦海法商初字第084—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158号。
2.案由:租船运费担保管辖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银森轮船有限公司。
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希忠厦门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侨银行厦门分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钟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招文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黄建群。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人哲;审判员:魏光钰魏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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