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风造纸厂诉丽水地区就业管理服务局经济纠纷案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甬经终字第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志松 单位:
本案被上诉人系原审被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审法院要取得管辖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原审原告)所在地;第二,原告向原审法院首先起诉,使原审法院取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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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1994)甬北经初字第178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甬经终字第470号。
2.案由:购销合同地域管辖争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宁波东风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丽水地区就业管理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金阿毛。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生法;代理审判员:童国梁赵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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