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小河出口花炮厂诉湖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赔偿案
案由:
其他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经终字第5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金钟 单位:
本案是发生在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之间的经济损失赔偿案,定性并不复杂。审理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与“安阳案”被告签订“调顶货物协议”这一行为是否属越权行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载明被告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全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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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1994)东法经初字第9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经终字第514号。
2.案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浏阳市小河出口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伍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同生浏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政,该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湘宁;审判员:朱星辉;代理审判员:粟建权。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雪平;代理审判员:刘英蔡旭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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