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陵卷烟厂诉江西抚州丙纶厂烟用丙纤棒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

江西省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法经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绍华 单位: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说是合同纠纷;原告指控被告之丙纤咀棒有瑕疵,被告称其为合格产品;被告反诉原告拒付货款违约,原告称其拒付行为正当。这些问题,难以从现有的法律中获得直接而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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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法经终字第108号。
2.案由:烟用丙纤棒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武陵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再勇,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敖朝生,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西抚州丙纶厂。
法定代表人:汤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青平江西省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某,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某,该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清秀;审判员:邵其扬;代理审判员:冉景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凌;代理审判员:王健吴洪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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