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税务局

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行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志华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处理结案上出现明显的不同:原审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却变更了被告的治安处罚决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二审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中的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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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1994)武区法行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行终字第51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41岁,汉族,武汉市新洲县人,湖北省税务局干部,住湖北省。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官某、姜某,男,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睿;人民陪审员:陈方郭伟志。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华;审判员:李书祥;代理审判员:肖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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