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不服启东市公安局认定尸体无主案
案由: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门市厂洪乡卫生院

海门市法律服务所

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巍 单位:
1.本案性质的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将有主尸体确认为无主尸体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是比较明确的。但它侵犯的究竟是谁的权利?是死者的权利还是死者亲属的权利?所侵犯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人认为,因车祸发生的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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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1992)启行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认定尸体无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64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住海门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海门市厂洪乡卫生院医生;黄某,男,海门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干部,住海门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64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农民,住海门市,系杨某之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季松林,海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某,男,海门市常乐商业总店职工,住海门市。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邢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该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姚某,男,该局法制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昌;审判员:陈玺陈庄;人民陪审员:王墨荣邵锦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巍;审判员:秦户成王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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