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户籍管理案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二棉纺织厂

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协会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市建五公司水电安装处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行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宇斌 单位: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并为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人或具体事物所直接采取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或该事物能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王某及其子徐某2、其孙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行终字第41号。
2.案由:不服户籍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15年9月28日生,上海第二棉纺织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协会干部,住上海市;王时伟,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地址:上海市华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顾某,男,该所副所长;沈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干部。
第三人:徐某1,男,1953年5月13日生,上海市市建五公司水电安装处工人,住上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国兴;代理审判员:陆为民冯鹤。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邱燕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