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别立斗乡政府不服托里县土地管理局土地侵权处理案
案由:
水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托里县文化局

局土管所

托里县阿合别立斗乡新林村

托里县土地管理局

托里县阿合别立斗乡阿合别立斗村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州法行字第1号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乃斐 单位:
本案引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对乡政府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其实体内容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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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1992)托法行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塔中法行上字第21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州法行字第1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行再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土地侵权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托里县阿合别立斗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塞某,乡长。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哈某,托里县文化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托里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恰某,局长。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局副局长;苟某,该局土管所所长。
第三人(上诉人):彭某,男,汉族,56岁,托里县村民。
再审委托代理人:刘某,托里县土地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50岁,托里县村民。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阿布克力木;审判员:朱曼董俊建。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富荣;审判员:艾依甫;代理审判员:库拉西。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热合曼;审判员:热孜亚吾尔卡汗。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乃斐;审判员:阿不来提·买买提;代理审判员:韩银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5日。
分院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9日。
高院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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