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二造纸厂不服乌鲁木齐市政府确定土地权属决定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行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乃斐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我国土地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的轨道,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管理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群众依法用地意识淡薄,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的纠纷不断发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2)天法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乌中法行终字第1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行再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二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厂长。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白长林边新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玉某,市长。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市土地管理局局长;陈某,该市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科科长。
第三人(上诉人):乌鲁木齐综合实业开发公司(原乌鲁木齐市工业局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薇华;审判员:曹延翔;代理审判员:张登民。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秀;审判员:库都斯;代理审判员:李杰。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乃斐;审判员:宋裕清;代理审判员:韩银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