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要求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房产权变更手续案
案由:
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州时钟总厂

局产权监理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产炳 单位: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董某的遗嘱。庄某认为他作为董某的外甥,不能成为董某的继承人,而只是受遗赠人。从董某的遗嘱中也不难看出,董某确实是想把自己在XX巷18号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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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5号。
2.案由:要求履行房产权变更手续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男,57岁,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苏州时钟总厂退休干部。
被告: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地址:本市大火弄22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局产权监理处处长;戴某,该局产权监理处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产炳;审判员:王萍;代理审判员:高琪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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