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某请求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六文 单位:
1.本案是一件原告诉请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案件,也就是因被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此,对原告的起诉条件就应有特殊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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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3)义行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行终字第12号。
2.案由:请求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楼某,女,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城镇居民,住义乌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华川义乌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海燕义乌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陈某,男,55岁,该委员会建设科副科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海燕义乌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陈凤鸣,义乌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潮福;人民陪审员:朱洪琪金式职。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审判员:郑良君;代理审判员:陈振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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