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客运总公司中北出租汽车公司

无锡电扇厂

无锡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1994)北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敏 单位:
这是一起人民法院参照规章审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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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1994)北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客运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28岁,汉族,无锡市客运总公司中北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住无锡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钱某,女,无锡电扇厂职工,住无锡市;王炳兴,无锡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地址:无锡市锡澄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该处干部;翁建国,无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彩虹;审判员:马寄锦;代理审判员:曹敏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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