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地区广播电视器材供应站不服郴州市文化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郴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稽查队

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郴法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天云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郴州市文化局对郴州地区广播器材供应站所销售非法复制录像带是否有管理权和处罚权。二是郴州市文化局下属文化稽查队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处罚权和制作处罚决定书。依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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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1992)郴法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郴法行终字第26号。
2.案由:不服文化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地区广播电视器材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站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亦伟罗跃进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郴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稽查队队长;胡某,郴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稽查队副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波;代理审判员:肖朋曹建强。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长田;审判员:钟天云肖光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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