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丰余城市信用社诉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桂林 单位:
1.本案的关键是是否承认丰余社股东代表大会合法。我们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足以说明该次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合法的。理由为:(1)该次股东代表大会的发起程序是合法的。徐某作为丰余社筹建组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与部分大股东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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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1994)天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行终字第6号。
2.案由: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常州市丰余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理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敏励常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闵某,男,常州市纺织工业局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金某,男,该行金融管理科副科长;闻毅,常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杏宝;审判员:李越;代理审判员:徐剑波。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仕安;审判员:潘桂林;代理审判员:张少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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