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扣留木材决定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局公安科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姚世铸 单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而就本案而言,侧重于对案情的审查和认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林业局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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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五行初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41岁,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城郊区。
被告(被上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覃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局公安科干部;艾祖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正钢;审判员:陈斌李林枫。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兆满;审判员:袁宝家汪本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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