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化龙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业案
案由:
行政命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法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代权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文化行政管理纠纷案,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本案街道办事处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否享有管理职权。1992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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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3)沙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法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责令停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52岁,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励祥曾宪忠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何某,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军;代理审判员:宋新柏欣。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明;代理审判员:洪其亚刘凤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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