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请求太仓市民政局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抚恤金案
案由:
发明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春元 单位:
吴某在其父死后,与母亲一起抚养吴某1,虽然其母对吴某1尽着抚养义务,由于其母没有工作,系家庭妇女,主要生活来源还是靠吴某,且长达7年之久,因此,吴某应是吴某1的直接抚养人。
参照民政部民(1982)优67号文件第一项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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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1992)太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要求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抚恤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33年10月27日生,汉族,常熟市人,住太仓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陆英苏州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太仓市民政局。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9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任某,男,该局行政秘书股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曹全南太仓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焕鸿;审判员:潘丁元金冲波。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长奉;审判员:梁春元;代理审判员:林小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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